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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anuary 23, 2011
台灣接軌IFRS 企業界建議證管法令應修正
【資料來源: 德昌財稅專欄 2011.01.20 04:00 am經濟日報╱林建邦】
新聞摘要:
據台灣2011年1月20日經濟日報報導,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企業財務報表開始適用IFRS,各企業已陸續評估導入後的影響。然相關法規尚未進行修訂,預期將對企業界與相關財報使用者可能產生疑問與額外成本。
1. 國際會計準則 (IAS)第1號 "財務報表之表達" 規定,企業應於權益變動表中表達所有業主權益變動,並規定所有非業主權益變動(即綜合損益)應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或兩張報表(一張單獨損益表及一張綜合損益表)中。然現行法規未同步化說明,茲以現行 商業會計法第32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8條為例。
2. 現行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與負債的表達順序係由流動至非流動。然已採IFRS者如香港,部分企業採非流動資產/負債先行表達,或以總資產扣除總負債後以資產淨值列示,再表達業主權益項目;也有部分企業係分別表達總資產、業主權益及總負債等方式 ,表達格式未統一。
3. 未說明會計科目代碼的編列,是否仍須重新修定。
4. 企業如何調整報表表達,及簽證會計師是否須長期於查核/核閱報告中提及與現行法規相違背之情事,仍待主管機關說明。
(閱讀完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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