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 2011.01.24【A02版+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新聞摘要:
中華民國今年( 2011) 5月首度要求投資人申報2010年度海外所得,財政部規定信託業接受投資人委託投資海外有價證券所得逾50萬元,業者須在1月底前通報國稅局;低於50萬或是有投資損失則業者可自願申報未強制。然有以下各項投資人與金融機構須留意:
1. 金融機構通報義務及計算海外所得方式
財部整理出「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實務作業疑義」,統一對外說明。
2. 海外損失扣抵
只能扣抵「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以留在以後年度抵減,也不能扣抵國 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3. 海外所得所屬年度
在T日下單賣出境外股票或基金受益憑證,股票交割日(或境外基金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
T+2日,海外所得為T+2日所屬年度。
4. 計算公式分二大類
(1)新台幣信託:
交易所得=交割的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 約定的匯率 - 投資人原信託之新台幣金額
如果海外股票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是98年底前取得,上述的「投資人原信託之新台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的外幣收盤價(或淨值)× 98年12月31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比較,「得取其高」認定成本。
(2)外幣信託:
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
-投資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 × T+2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
如果是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上述「投資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之外幣收盤價(或淨值)」比較,取其高認定成本。
多筆海外基金,如果都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各有不同的成本,原則上以「各筆」的原始取得成本分別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對投資人最有利;但如果業者受限於系統資料保存情況,且投資人也無異議,也可以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平均原始取得成本後,再與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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