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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February 24, 2011

台灣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將課徵包括房產暴利在內的「奢侈稅」


 (新聞來源: 02/25/2011聯合報)


新聞摘要:

基於打擊房市投資客炒作,遏止財富分配不均, 財政部將對奢侈消費行為與項目課徵「奢侈稅」:

不動產: (房屋及土地)
1. 對象:
    持有非自用不動產兩年內即轉手之出售人
2. 稅基:
    房屋稅原按「評定現值」, 土地稅原按「公告現值」, 皆改為「實際交易價格」課稅
3. 稅率:
    持有房地產一年內課徵10%,一到兩年內課徵15%的特種銷售稅。


 香港政府為防止炒作房價,有額外課「印花稅」,其中持有不動產半年內轉售者,要額外繳付十五%的印花稅;半年到一年內要繳十%;一年到兩年內要繳五%。



高價財貨與勞務
1.對象:
  300萬元以上的私人汽車、遊艇、飛機,以及50萬元以上的皮草、珊瑚等保育類貨物及製品,還有50萬元以上的俱樂部會員證。
2. 稅基:
     出口價或進口價
3. 稅率:
    百分之十

**不動產交易未設課稅門檻
**自用住宅則不在加稅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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