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 02/25/2011聯合報)
新聞摘要:
基於打擊房市投資客炒作,遏止財富分配不均, 財政部將對奢侈消費行為與項目課徵「奢侈稅」:
不動產: (房屋及土地)
1. 對象:
持有非自用不動產兩年內即轉手之出售人
2. 稅基:
房屋稅原按「評定現值」, 土地稅原按「公告現值」, 皆改為按「實際交易價格」課稅
3. 稅率:
持有房地產一年內課徵10%, 持有一到兩年內課徵15%的特種銷售稅。
高價財貨與勞務
1.對象:
300萬元以上的私人汽車、遊艇、飛機,以及50萬元以上的皮草、珊瑚等保育類貨物及製品,還有50萬元以上的俱樂部會員證。
2. 稅基:
依出口價或進口價
3. 稅率:
百分之十
**自用住宅則不在加稅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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