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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February 16, 2011

台灣營業稅處罰倍數 2011年2月1日起減半

中國時報 2011.02.15

【A16版+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為了配合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通過,昨天發布,營業稅各種違章的處罰倍數,一律都調降一半,自2月1日起開始實施,目前未確定的案件都可適用,從輕從新處罰,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

 自從99年12月8日營業稅法修正案三讀之後,各級法院即停下所有的稅務訴訟案件的審查,等待財政部修正子法規與行政命令,經1、2個月之後,財政部昨天終於公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部分)」,目前在法院等待判決的案件,有了新標準可適用。

 財政部昨天表示,行政院在今年2月1日核定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條文,所以當天為生效施行日,違反營業稅的處罰倍數,由原本規定的「1至10倍」,改為「5倍以下」。

 為此,財政部配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把營業稅違章的處罰倍數,一律都減掉一半,對納稅義務人而言是一大德政。

 最常見的營業稅違章為,短漏報營業額、應開立的發票卻沒有開出,原本都要處漏稅額的3倍,如今都降至1.5倍。

 再者,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的處罰,由2倍至6倍,降為1至3倍。其中,第一次被查獲者,由原本處漏稅額的2倍,降至1倍;第二次被查獲,由原來處罰4倍降至2倍;第三次再被查獲,處罰倍數由6倍降至3倍。

 此外,申報進口貨物短漏稅完稅價格,處罰倍數由原來的0.5倍,降至0.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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