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設置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之事業組織等,應依規定之規模及銷售額門檻,辦理營業登記,依法
核課營業稅。
1.
公司組織不論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
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
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
登記,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
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
免課徵營業稅;
3. 而
自然人及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
六個月 平均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
免辦營業登記並
免課營業稅。
(資料來源: 會計研究月刊388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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