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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寰宇觀點

與大眾分享關於美, 中, 台, 港之會計, 稅務及財務相關訊息.

Tuesday, December 28, 2010

IFRS4可望彈性化 保險業利多


【記者邱金蘭、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0/12/29


金管會保險局長黃天牧昨(28)日表示,國際會計準則第四號公報(IFRS4)第二階段要怎麼實施,在各國反映後,未來有可能採取較彈性作法,允許各國監理機關考量各國特性。黃天牧此話對保險業者是好消息。

若依照歐盟原本的草案,IFRS4第二階段一旦上路,壽險業需提存天文數字的準備金。惠譽信評曾經估算,台灣壽險業須增加8,000億元至9,000億元的準備金才夠,屆時恐有一堆壽險公司必須關門。

若IFRS4出現彈性空間,有助減緩衝擊。不過,前宏泰人壽董事長周國端認為,台灣保險業特性和歐盟不同,沒有必要跟進歐盟,實施第二階段。

金管會決定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已決定明(100)年起,將實施40號會計公報(保險合約會計),此為IFRS4第一階段。第一階段僅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自行評估準備金適足性,對業者的衝擊有限。

歐盟已經草擬IFRS4的第二階段,要求保險公司的負債(即保單)必須以「公平價值」來評價,在目前低利率環境下,業者提存壓力非常沈重。許多歐系壽險公司退出台灣,都是因為此制度使然。

包括富邦、中國等壽險公司,勇於承接外商壽險公司留下來的保單,壽險業者指出,多少也是「賭上」金管會應該不至於全盤採納IFRS4第二階段。

黃天牧昨天是以政大校友身分回到學校演講,提到保險局的監理政策時,提到未來有可能在實施IFRS4第二階段採取較彈性作法。

據了解,目前歐盟尚未公布IFRS4第二階段實施時間,目前正在徵詢各國意見,預計明年中左右可能會公布,在各國意見仍多情況下,應該不會太快實施。

官員表示,歐盟對於「公平價值」的定義還在討論中,由於各國情況不同,未來對於衡量公平價值的指標,也許可有彈性作法,由各國視其市場情況訂定出一套透明的指標。

【2010/12/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延伸閱讀...

台灣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條 - 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2011年1月1日起適用

(網站連結: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Thursday, December 23, 2010

US IRS - Notice 1036 - 2011 Percentage Method Tables for Income Tax Withholding


http://www.irs.gov/pub/newsroom/notice_1036.pdf?portlet=7

 (Source: IRS website)

** The following payroll tax rates are from IRS Publication 15. The comparison including withholding for FICA tax, Medicare tax and FUTA taxes for year 2010 and year 2011.

 Year 2010 

Tax          Maximum Earnings       Rate
FICA           $106,800.00               6.20%
Medicare        Unlimited                1.45%
FUTA            $7,000.00                 0.80%

Deductions per dependent: $3,650.00


Year 2011
(Revised December 20, 2010)


Tax              Maximum Earnings     Rate
FICA                $106,800.00      4.20% (For ER's FICA, remained 6.20%)
Medicare            Unlimited              1.45%
FUTA                 $7,000.00             0.80%

Deductions per dependent: $3,700.00

薪資扣繳稅率 明年6%降為5%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2.23 10:01 am

(100)年起,每月固定薪資、兼職所得以及年終獎金等扣繳稅率自6%降為5%,全台共有45萬個家庭不再被溢扣所得稅,總額高達40億元。財政部表示,家戶所得溢扣稅額減少,代表每月可支配所得會上升。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率級距下降為5%,財政部調降薪資及兼職所得、非固定給付獎金等所得的扣繳稅率為5%。個人領取年終獎金,金額未達6萬8,501元者,明年起都不再扣繳所得稅;超過6萬8,501元者,原本按6%扣繳率繳稅,明年也降為5%。

舉例來說,甲在明年1月取得公司發放年終獎金5萬,因未達6萬8,501元的起扣額門檻,年終獎金不用扣繳所得稅,可以全數落袋;乙則取得年終獎金10萬元,超過起扣額門檻,改按5%扣繳5,000元所得稅,也比99年少扣1,000元稅捐。

財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發放員工非固定薪資,或員工選擇不按財部所訂「薪資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繳所得稅者,每月扣繳額會因調降扣繳稅率而減少。

隨著扣繳稅率下降,現行非固定薪資等所得,每筆扣繳稅額從原先的3萬3,333元調高為6萬8,501元以上才扣稅。假設除了正職外,還有兼職收入者,每筆給付額在6萬8,501元以下,明年起都不再扣繳所得稅。每月領取固定薪資,但選擇直接以固定扣繳率繳稅者,明年起除了扣繳稅率同步降為5%外,起扣額也從3萬3,333元提高為4萬元。舉例來說,老王的月薪是3.95萬元,每月按固定扣繳率扣稅,99年依6%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以老王3.95萬元月薪,每月要繳進國庫2,370元所得稅,實拿薪水只有3.713萬元。明年起,因為老王的月薪不超過4萬元的起扣額,每月都不再扣繳所得稅,全年可支配所得增加2.8萬餘元,將近零點七個月的月薪。




VS

 ** 無獨有偶, 美國也在2011年降低受薪階級的FICA稅 (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Act, 用以支應聯邦政府對養老, 遺族, 失能保險金, (Dis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 OASDI) 及醫院保險(Hospital Insurance, HI) 的支出。2010年以前OASDI為受僱者支付每月薪資的6.20%, 2011年起調降為4.20%。但僱主的百分比仍維持不變 -- 6.20% 。

Wednesday, December 22, 2010

建議修訂證交法 157-1 條 - 企業財報公告 應訂漆黑期


【經濟日報╱記者蕭志忠、楊毅/台北報導】 2010.12.23 03:12 am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連煜昨(22)日指出,主管機關訂定規範內線交易的重大消息管理辦法時,可增訂企業在財報公告前的「漆黑期」,限制公司內部人在漆黑期買賣股票,以明確規範讓內部人能避開誤觸內線交易的地雷。

劉連煜昨天在財經立法促進院籌備處舉辦的「內線交易探討」中指出,主管機關擬將公司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年比較有重大變動者,納入其法律授權、制定管理辦法的內線交易重大消息規範之內;但這項草案認定標準、認定時點等,實務上有困難。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張平沼表示,根據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將授權給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建議財促院應透過立委,要求主管機關廣邀業界、學者專家參與,或舉辦公聽會,避免技術官僚陷入「閉門造車」的行政權無限上綱,造成業界無所適從。

對此,立委黃偉哲同意將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溝通,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主管機關須將相關管理辦法,送至立院審查。

劉連煜認為,主管機關可參酌香港交易所的作法,規範企業在公告年報前的60個交易日、公告半年報及季報前的30日內,相關內部人不能買賣股票,讓企業有明確的規範可以遵循,並避免誤觸內線交易。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羅名威指出,目前台灣內線交易法令問題,包括法條文字不精確、規範疊床架屋等。他建議,修法時應加入行為人「利用」內線消息構成要件,或設置「售股計畫」等規定,避免處分財產時遭誤認是內線交易。

【2010/12/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現行157條之1之規定: (內線交易行為之規範)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
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
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
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
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
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
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
買賣之人準用之

陸企赴美上市 SEC將嚴審


【經濟日報╱記者李宇欣/綜合報導】 2010.12.23 03:40 am

2010的美國股市被譽為「中國年」,近40家赴美上市的大陸企業,卻有超過20家遭投資人集體訴訟,美國證管會(SEC)表示,將擴大對赴美上市的陸企進行審核,尤其是在會計違規和審計不公的問題。
第一財經日報報導,大陸企業在美國上市有兩大方式,一是公開募資(IPO)另一種是向收購」上市,也就是俗稱的「借殼上市」,非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收購已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公司後,再反向收購原本非上市公司的資產和業務,直接將兩家公司合併成一間,透過這種方式只需要五至六個月的時間,就可以成功上市。

華爾街日報指出,美國證管會開始嚴格的進行整頓,尤其是陸企赴美上市的反向收購行為,目前美國證管會執法部和財務部,已展開大範圍調查,試圖「搞清楚,並針對各別企業,進行有關會計違規和審計不公的問題。

赴美上市陸企的財報問題嚴重,由於大陸企業在美國上市的條件寬鬆,許多大陸公司使用在美國小規模的審計機構,這些機構又將審計工作外包給大陸本地公司,讓赴美上市陸企的財務報表,被受市場質疑,許多企業剛上市前幾天,受到市場的追捧大幅上漲,但熱潮一退,跌幅讓投資人目瞪口呆,其中又以大陸的民營企業風險最大,例如優酷網上市兩周之內,從大漲160%到大跌兩成,伯納影業和斯凱網路科技公司,一上市就跌掉兩成多。

對於陸企在美國的表現,大陸的監管機構雖努力讓大陸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但最大的問題出在「執行」,例如大陸財政部強制規定,要求在香港上市的陸企若使用本地審計機構,必須和通過認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作。



【2010/12/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Tuesday, December 21, 2010

核釋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處罰金額上限適用疑義

(1)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2)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查明認定之總額」,按其文義,應係以查獲「當次」之違章金額作為罰鍰計算基準,尚無須就查獲違章金額按年或按特定期間(例如營業稅之每2個月為1期)分別計算。

(3) 財政部於99年12月20日發布令核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違章案件,係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分別計算百分之五罰鍰後,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12/21/2010 賦稅署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新聞連結: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71074&ctNode=11712


實用考題: (99年高考財稅行政)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 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 處百分之五罰鍰. 前像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果過新台幣多少元?

(A) 50 萬元
(B) 60 萬元
(C) 80 萬元
(D) 100萬元

Ans: (D), 依未給, 未取, 及未保存憑證分別計算最高罰金NTD 100萬.

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程序及審查機制已變更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9年11月8日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 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

(1) 申請程序及審查機制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不同.

(2)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   優惠應特別注意:

(a) 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 制之公司為例,99年度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b) 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c) 規定格式+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3) 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公司如有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專用技術、第4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之支出(即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曆年制之99年度案件為99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逾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始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12/21/2010 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新聞連結: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71045&ctNode=11714

Monday, December 20, 2010

財政部積極規劃一項特別稅 - 奢侈稅稅率5%到20% 半年內上路


醒報【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 2010/12/20

為縮短貧富差距,財政部預計將於明年元月提出奢侈稅修法,最快將於半年內正式上路,目前研議納入課稅範圍,包括高價名牌包、名表、珠寶等金字塔頂級精品,未來可能課徵5%到20%的特別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財政部長李述德在答覆國民黨立委盧秀燕相關質詢時指出,包括課徵時機、價值認定標準等,都還要做進一步的研議和規劃,會在不影響消費意願及經濟活動前提下推出,預計在半年內推動。

官員表示,奢侈稅是針對金字塔頂端的消費者所設計,如5萬元以下的名牌包,中產階級可以消費得起,就不會納入加重課稅,但如果是20萬元以上的名牌包,就不是一般中產階級所能負擔的,即會納入,但稅率尚未定案。

根據初步研議,包括高單價物品如黃金金飾、珠寶、手表和精品包,以及服飾等,此外,還有3000cc 以上自用汽車、私人遊艇與飛機等,甚至是俱樂部會員證、高爾夫球證等,都在課稅目標。

財政部評估,加徵特別稅只會影響到金字塔頂端前5%的家庭、所得稅率在40%以上的家庭;此外,為防止逃漏與稽徵簡便性,財政部研擬在商品進口時或出廠時即就源課徵。

Tuesday, December 14, 2010

上市公司適用IFRSs 重大影響應發布重大訊息


為免上市公司預告適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後影響股東權益及股價,或媒體臆測適用IFRSs後對特定公司財報之可能影響,金管會日前訂定上市公司採用IFRSs前公開相關資訊應注意事項,重要規範公布如下:

公司如於IFRSs轉換過程中取得評估或測試之完整具體財務影響數,且其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洽會計師表示意見,並於提報董事會後發布重大訊息;


重大訊息之揭露內容應具全面性及攸關性,不得僅揭露IFRSs對公司財務報告特定項目之影響,或僅揭露特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對公司財務報告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人;另該資訊若僅係事前評估或測試之資料,應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所變動;

公司已於重大訊息揭露採用IFRSs對財務報告影響金額,應於後續申報之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s對財務報告相關可能產生之影響,且後續評估結果與先前發布之重大訊息如存大差異,應即時發布重大訊息予以更新。

(資料來源: 會計研究月刊388期電子報) (12/08/2010 – 12/14/2010)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之營業稅課徵門檻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之事業組織等,應依規定之規模及銷售額門檻,辦理營業登記,依法核課營業稅

1.公司組織不論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 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3. 而自然人及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六個月 平均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營業稅。

(資料來源: 會計研究月刊388期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