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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寰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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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anuary 16, 2011

遺產稅個案 - 海外匯款 計入遺產


2011/01/15【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鄧爸爸罹患慢性肝炎多年,後來轉換成肝癌,鄧爸爸將名下房地產向銀行設定抵押,借款2,000萬元。隨即將部分資金換匯為30萬美元,匯款到香港某人帳戶,以償還香港負債。
匯款12日後,鄧爸爸不幸過世。家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要求海外匯款必須計入遺產。但家人主張海外款項已償還負債,不復存在,不應計入遺產,反駁國稅局不能只看到跨境匯款紀錄,就認為資金還在。最後,法官判決匯款金額必須計入遺產。理由為何?
個案解析

若要列舉生前未還債務作為遺產的扣項,被繼承人必須要提出借款的事實。本案鄧爸爸向銀行或保險公司借款都會有借貸合約與撥款事實,因此國稅局同意認列此房貸為遺產扣項。但是,家人必須交代貸款去向。

若只是空言還債,但是家人無法證明香港負債從何而來,國稅局雖會同意房貸當作遺產扣項,但仍會將去向不明的貸款資金,計入遺產,最後仍是白忙一場。而本案有六大疑點(敗筆),分析如下,作為借鏡。

一、到底海外30萬美元是否存在,應由繼承人負舉證責任,並不是國稅局。國稅局只要查出有匯款事實,就可以計入遺產。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二、家人並未舉證香港債務存在,國稅局無法只憑家人空口說明,必須要看到借據或借貸合約。而且合理的借貸合約必須要有借款本金、約定利息、約定還款方式,尤其立約日期必須在撥款日之前,再經過公證確認,都是查核重點。

三、鄧爸爸生前經營雜貨店,非經營國際貿易,並無向國外借款之必要。若納稅人隨意以海外負債為理由,國稅局只要舉證匯款紀錄即可計入遺產,並不需負香港帳戶的舉證責任。


四、匯款到香港的日期距離鄧爸爸死亡之日僅12日,正值病危時期,依一般經驗法則,家人代鄧爸爸執行如此大額匯款行為,應該更倍加謹慎,不可能無法說明香港貸款細節。

五、鄧媽媽為該筆貸款保證人,一年前就知鄧爸爸罹患癌症,一定會注意鄧爸爸資金的使用情形。

六、銀行撥款2,000萬元匯入鄧爸爸帳戶後,經國稅局查出有人密集以低於100萬元金額,藉由現金提領,使稅捐稽徵機關無從追查去向。在鄧爸爸過世當日,提領僅剩525元,提領及匯款手續均由鄧女兒代為執行,國稅局認為繼承人對資金去向無法說明,非常不合理。

貼心叮嚀/資金匯出 再久都有紀錄

國稅局只要查出被繼承人有匯款到海外的紀錄,就可以將匯款金額計入遺產。若繼承人主張資金不存在,必須負舉證責任。

國稅局藉由「個人結匯總歸戶」可以查到個人跨境匯款的歷年紀錄。並非資金匯出台灣超過五年或七年,就可以逃稅。
遺產稅降到10%,高資產家庭已經不需要逃漏稅。以免將來子女使用來源不明遺產時,引起查稅。

課豪宅稅 財部二路並進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1.17 09:59 am

       
      
    台灣政府當局為遏阻房市飆漲,除規劃對豪宅加重課徵房屋稅,也將修法限縮以下優惠:

1.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面積由都市地區91坪(三公畝) 減至61坪(二公畝)

2. 調高一般地價稅的累進稅率,從目前1.5%到5.5%分級課稅,調高為1.7%到6.5%

3. 持有多筆土地者的自用住宅設籍條件,除納稅人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必須同處設籍,納稅人的成年子女與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未來將強制合併設籍


 閱讀完整新聞 : 01-17-2011 經濟日報

Saturday, January 15, 2011

不要成為你的決定的奴隸



作者: 艾瑪.迪維塔(Emma De Vita)/英國《今日管理》(Management Today)」月刊資深撰稿人
文章來源: 總裁學苑 www.ceolearning.org

 大部分的決策都是仰賴以下這兩個過程來決定的。第一個是「模式認定」,人們會先參考過去的經驗做決策;另一個則是「情感投射」,也就是會投射某些情感在特定的結果上。

 開始。先自問在當時的時點與情境下,你是否能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可以,就做;如果不行,就照著愛因斯坦的方法:「盡量簡單化」。

 界定問題。寫下你要做跟什麼有關的決策。
會涉及哪些人事物。有哪些人或事情會受到影響、要於何時及何處導入最後的決定,甚至要問一下,你為什麼一定要做這個決定。

 考慮不同人的觀點你的主管會怎麼處理?你的競爭者會怎麼做?從不同的角度思考這個問題,將能幫助你客觀地了解所有狀況。

 描繪出理想中的最後結果不管你面對的,是要簽下大筆金額的合約,或是展開自己的事業,你都應該想想你所做的決定,如何連接到你理想中的完美結果?

 挑戰你的假設你的決策品質的好壞,是根據假設而來的,因此務必確保你的假設是「合理」的。

 逼自己做決定將所有的資料整理在一起,並列出其利弊得失。然後做出決策,而且自己要支持這個決策。天底下沒有百分之百的完美,因此請從眾多選項中選出看起來最好的那一個。
保持彈性。採取有彈性的做法,並在計畫與執行間取得一個平衡:

 你只是要簽一份合約,不是要簽下你一輩子的賣身契。尊重你的決定,但不要成為它的奴隸。(本文摘自《成為好主管,抓緊關鍵:90天 要「那樣」的位子,你必須「這樣」準備。》,大是文化 2010年12月出版。) 

Google整理術:過濾你不需要的





作者: 道格拉斯‧梅瑞爾(Douglas Merrill)/Google前任資訊長
文章出處:總裁學苑 www.cfolearning.org 

編按:在資訊爆炸的年代,整體來說,我們現在面臨的困境是:我們每天接收的資訊琳瑯滿目,怎麼知道哪些不必理會?作者認為唯有真正需要的東西才記進腦子裡。要怎樣才能做到?靠「過濾」才行。

關於過濾,我是這麼做的:當我坐下來閱讀時,手邊一定會準備好四枝螢光筆支顏色醒目的原子筆(像是紫色)。接著,我很快逐頁瀏覽找尋跟我目標相符、可能重要的資訊。

一旦我找到有興趣的文字,我會用醒目顏色的原子筆在一旁空白處標示星號。這時候我還不打算把這些文字跟其他資訊做連結。我只是單純的把看似重要的文字先標出來,也等於把其他不重要的東西先排除

完成一章之後,我會從頭再讀一遍,但只讀那些由醒目顏色標示出星號的句子或段落。這一回重讀時,我會根據我的目標,將這些文字分成四類,分別用四種不同顏色的螢光筆標示。舉例來說,假設我正在讀數學教科書裡的某一章,我會把標示的文字分成以下四類、四種顏色:

◆新名詞的定義與原理用黃色螢光筆標示,目的是提醒我要下來。

◆數學公式及衍生算式則用粉紅色標示,這表示我得搞清楚它們的模式。

◆看不懂的部分則會標示成藍色,提醒我稍後得再細重讀

◆例題的解答過程則標示綠色,等我解完例題後,再回來核對答案。

用顏色把資料區分成各類,就像把一個龐然大石碎裂成一個個小石塊,本來大石裡看似不相關的文字,如今分成各個獨立相關的段落。這樣一來,工作更容易上手,輕鬆好幾百倍。

隨後,等我第三次瀏覽同樣章節時,我一下就能挑出那些用螢光筆標示的部分。有些地方我會仔細再讀一遍,試著理解它的意思,並找出它跟其他螢光標示部分的關聯。這麼做是幫助我找出那一章裡重要資訊的共通模式,設法從中發展出故事。一旦這些資訊有了關聯與脈絡,編碼時就容易多了。有了這項過濾技巧,才讓我的速讀水準變成世界一流,至今仍十分受用。

人腦記憶少量資訊的能力,要比記憶大量資訊好太多了。這不僅適用於資料,也適用在行動上。每當你遇上棘手的事,就試著把它拆解成獨立的小任務,個個擊破比較容易。對於管理我們每天接收的資訊,的確是不可或缺的方針。

任何文章做好過濾之後,日後不論過了多久,重讀時都能輕鬆掌握關鍵資訊。人的記憶實在非常不可靠。若你需要某份資料時,總是能順利回想起來,那麼你會更有組織,也更成功。(本文摘自《Google時代一定要會的整理術》,天下文化 2010年11月出版。

Friday, January 7, 2011

移轉訂價查核 四大爭議


【經濟日報╱陳星辰】 2011.01.06 03:38 am

為防止企業藉移轉訂價之操控將合理利潤留在低稅率或免稅區以規避賦稅,國稅局查核關係企業移轉訂價避稅時,常就下列事項提出爭議。

(一)以一般概況選案查核

一般來說,所執行功能愈多且負擔風險愈高企業,所應取得報酬也應越高。然在實務上,各行各業的實際經營表現也會有受產品或產業生命周期等與功能及風險無直接關係之影響。例如一些剛進入夕陽產業的公司,縱使執行相當多的功能且亦負擔相當高風險,其仍有獲利不佳之可能。特別是這些企業若仍保有相當高的營業額及高額的關係人交易,則就容易被國稅局選為調查對象。國稅局往往會認為一間功能完整公司若能達成鉅額銷售額,則亦應有能力繳交合理所得稅。落入這類別的公司,則應特別注意其是否保有一份強而有力的移轉訂價分析文件。文件及後續說明的強或弱則會直接影響最後國稅局要調整或不調整移轉訂價結果。

(二)受控交易大幅變動

除了一份完整集團核心文件說明成本及利潤已按功能風險配置獲得適當的安排,當年度任何不尋常交易或利潤異常變動均須盡量避免,以免被認為有不合商業合理安排,而有被補稅之虞。舉例來說,甲公司每年申報約40%的營業淨利率,年底時為因應外國母公司要求而透過關係人交易,大幅度一次性將營業淨利率向下調整,調整後營業淨利率仍居於常規交易區間,惟國稅局認為該公司未能具體說明此調降獲利交易之合理性,此安排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經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後,仍被行政法院駁回。

(三)核定通知書

台灣有許多中小型企業的收入總額已達替代文據的門檻,然而鑑於預算及抱持僥倖心態,認為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即代表逃過一劫,不須準備該年度移轉訂價文件,也因此更將帳冊以外的分析及管理資料銷毀。惟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並不代表國稅局已放棄查核移轉訂價,稅捐機關目前對移轉訂價部分並無發核定通知書之制度,故企業除了善用避風港條款簡化移轉訂價分析,平日也須規劃可比較資料之搜集與保存,備妥關係人交易相關證明的文件,以面對國稅局的查核時能適時的因應與調整。

(四)他國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未必會被採用

移轉訂價在經貿全球化的潮流下是影響企業營運管理與獲利的一項重要考量,企業應參酌不同課稅領域的規定,規劃相關租稅成本以降低稅務風險。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務機關對移轉訂價的立場不同,觀點也日漸分歧。許多案例顯示出國稅局或法院對他國所出具之移轉訂價報告時有爭議,即使是拿出國際知名顧問公司所準備的全球移轉訂價報告也不能當作免死金牌,因此企業實不宜陷入國外製作之移轉訂價報告在台灣就絕對可用的迷思。

在經貿型態國際化的發展趨勢下,跨國企業要如何充分掌握各國稅捐機關的查核重點,如何透過整體稅務規劃來分配集團內部的利潤,以達到降低稅務風險及避免重複課稅,是目前跨國企業在永續經營的目標上一項重要的課題。

(本文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經理)

財政部「十二五」調減營業稅


(閱讀完整新聞: 香港文匯報 12-28-2010)


2010年12月27日中國財政會議中,財政部說明「十二五」期間(2011年到2015年),有以下各項規劃:

1. 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調整消費稅範圍和稅率結構,完善有利於產業結構升級和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2. 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3. 開徵環境保護稅。

4. 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完善財產稅制度。

5. 按照強化稅收、規範非稅收入的原則,繼續推進稅費改革。

6. 逐步健全地方稅體系,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權限;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

7.支持糧油、蔬菜、棉花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生產,穩定化肥、煤炭、成品油等供應,促進市場供求平衡和物價基本穩定。

地建商會轟重稅 炒家用家通殺


(閱讀完整新聞: 香港文匯報 01-05-2011)


香港政府於20101119日公布徵收額外印花稅來打擊炒樓, 地產建設商會建議設落條款, 期限為新稅制實施後的12個月,或由立法會就實施後9個月進行定期檢討。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李麗儀回應指,難以預測樓市走勢,故加入「日落條款」的建議是不切實際,但強調會在適當時按正常程序修訂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