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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寰宇觀點

與大眾分享關於美, 中, 台, 港之會計, 稅務及財務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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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October 25, 2011

台灣金管會將設跨部門平台應因應美國全球追稅






2011-10-25 07:47時報資訊

美國FATCA法案訂於2014年起,要求在美國有投資的海外金融機構,均需與美國財政部簽署協議,同意提供具有美國籍身份客戶帳戶資料,包含姓名、地址、社會安全號碼,及納稅人識別號碼,若不遵守規定,美國政府有權預扣此金融機構在美國投資所產生的利息、股息的30%。

為因應美國FATCA(海外帳戶納稅法案)全球追稅,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昨(24)日表示,金管會研擬一個月內成立跨金管會、財政部、外交部平台推演美國海外追稅涉及個資法及租稅協定等問題。目前台灣並沒有與美簽訂租稅協議,金融機構仍須遵守台灣個資法和銀行法相關規定。

閱讀原始新聞... 2011.10.25 中時電子報
        

Monday, September 26, 2011

台灣五區國稅局將針對98、99年移轉訂價選案查稅





2011.09.27 中國時報

大型上市櫃集團公司請留心! 台灣國稅局建立七大選案標準, 將針對98, 99年移轉訂價進行查核, 並兩年進行一次,以防範跨國企業規避租稅。

財政部決議的七大選案標準如下:

1.申報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2.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的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3.交易年度及前2年的連續3個年度申報的損益呈現不規則的鉅幅變動
4.關係人間有形資產的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的移轉或使用、服務的提供、資金的使用或其他交易,並未收取對價或收付的對價不合常規
5.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6.與享有租稅優惠的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7.其他以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閱讀原始新聞 .... 2011.09.27 中國時報

Wednesday, April 20, 2011

陸資企業申報台灣所得稅 4大須知




中國時報 2011.04.16
【A09版+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新聞摘要:

1. 陸資企業今年在台申報所得稅時,其中薪資費用認列上,公司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費用

2. 勞委會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雖然在台灣有提供勞務,但並非台灣營利事業的員工,因此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3. 大陸地區人民的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方法以及課稅方式如下:

 (1) 停留90天以下,其自台灣境外雇主所取得的勞務報並非台灣地區來源所得
 (2) 停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時,如有自台灣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納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3) 停留滿183天以上者,比照台灣地區人民於每年5月辦理上1年度綜所稅申報,但只需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課稅。
 (4) 停留超過300天時,由於幾乎一整年都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因此在台灣境內和境外各地所支領之報酬,都應當全部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閱讀完整新聞.....)

台灣財政部: 海外基金股票成本 從高認定


2011-04-20 00:56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海外所得的計算是用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所以成本的高低會影響稅負輕重。財政部為了減少投資人的負擔,規定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海外股票、基金等的原始成本,可以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相比,二者取其高者,從高認定,從而減輕稅負。

 舉例來說,甲在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淨值每單位750元,甲在99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850元,手續費1元,則甲的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的海外交易所得為99,000元。〔(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元〕

 依規定,僅「上市有價證券(包括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存託憑證)」、「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可採原始取得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的淨值(或收盤價),二者從高認定成本。所以連動債成本只能用原始成本認定,不能適用二者取其高的規定。

 有投信公司詢問財政部,境外基金轉換的手續費如何減除,財政部表示,手續費如果是申請買回原基金的費用,應於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如屬申購新基金費用,應於計算新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不可重覆減除。

 再者,當境外基金因合併而消滅,消滅基金的受益人取得存續基金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的淨值,超過消滅基金的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消滅基金的配息,如果消滅基金已無法區分配息的來源,要將把配息全部以利息所得課稅

 如果不能提出消滅基金的原始取得成本者,可用取得的存續基金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淨值的20%,計算所得額。

 此外,在課稅年度認定方面,財政部規定,投資人如果有轉換境外基金,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在轉換時要計算原基金的交易損益,併入原基金買回價格的日所屬年度課稅。

 等新基金轉讓或申請買回時,應以原基金的買回價格作為新基金的取得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Thursday, February 24, 2011

台灣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將課徵包括房產暴利在內的「奢侈稅」


 (新聞來源: 02/25/2011聯合報)


新聞摘要:

基於打擊房市投資客炒作,遏止財富分配不均, 財政部將對奢侈消費行為與項目課徵「奢侈稅」:

不動產: (房屋及土地)
1. 對象:
    持有非自用不動產兩年內即轉手之出售人
2. 稅基:
    房屋稅原按「評定現值」, 土地稅原按「公告現值」, 皆改為「實際交易價格」課稅
3. 稅率:
    持有房地產一年內課徵10%,一到兩年內課徵15%的特種銷售稅。


 香港政府為防止炒作房價,有額外課「印花稅」,其中持有不動產半年內轉售者,要額外繳付十五%的印花稅;半年到一年內要繳十%;一年到兩年內要繳五%。



高價財貨與勞務
1.對象:
  300萬元以上的私人汽車、遊艇、飛機,以及50萬元以上的皮草、珊瑚等保育類貨物及製品,還有50萬元以上的俱樂部會員證。
2. 稅基:
     出口價或進口價
3. 稅率:
    百分之十

**不動產交易未設課稅門檻
**自用住宅則不在加稅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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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February 17, 2011

中國大陸與6免稅天堂國簽"稅務情報交換協定" 台商恐受波及


中國時報 2011.02.17
【A19版+沈婉玉/台北報導】


 大陸自○九年底開始至去年底,陸續與巴哈馬、英屬維京群島等六個有免稅天堂之稱的國家或地區簽訂「稅務情報交換協定」,許多台商都將境外公司設在免稅天堂,未來可能面臨資料曝光、被大陸查稅的危機。

 兩岸過去投資形態以間接投資居多,台商多半在香港、新加坡等低稅率地區和英屬維京群島等免稅天堂設第三地境外公司來投資大陸。許多台商利用租稅天堂資料保密的特性此種「灰色地帶」,將盈餘隱藏,規避兩岸稅務機關查核。

 勤業眾信稅務部營運長張豐淦指出,為杜絕富人逃稅,美國歐巴馬政府預計二○一三年實施肥貓法案(FATCA),大陸也將交換課稅資料合作觸角伸向租稅天堂國,擁有美國公民或美國綠卡的台灣人,或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的台商,可能都會被美國國稅局與大陸稅務單位查稅。

 張豐淦指出,大陸與巴哈馬、英屬維京群島、馬恩島、根西島、澤西島、百慕達等六個國家或地區,雖未簽署租稅協定,但仍透過簽署稅務情報交換協議方式,仍可直接鎖定大陸逃稅的富人,因此台商可能會被波及,資訊可能也會全都露,從所有權查到資金流,雖然目前還無法評估可能影響,但台商最好及早因應,重新進行規畫。

 勤業眾信副總張衛義指出,大陸課稅採屬人主義,大陸國民全球所得都要課稅,和免稅天堂建立稅務情報交換協定,可揪出逃稅富人和防制洗錢。在鼓勵台商投資政策下,大陸短期內應不會查到台商,台商貿然去轉移境外公司股權,反而還會衍生大陸的稅務問題。

 張衛義認為,台商或許不用太恐慌,馬上處理境外公司的資產,但須瞭解,過去境外公司的「灰色地帶」已消失,大陸需要台商的課稅資料,可以不必經由台灣。未來台商要從全球有效稅率角度來重新進行稅務規畫,誠實申報但達到賦稅減輕目的。

Wednesday, February 16, 2011

台灣營業稅處罰倍數 2011年2月1日起減半

中國時報 2011.02.15

【A16版+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為了配合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通過,昨天發布,營業稅各種違章的處罰倍數,一律都調降一半,自2月1日起開始實施,目前未確定的案件都可適用,從輕從新處罰,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

 自從99年12月8日營業稅法修正案三讀之後,各級法院即停下所有的稅務訴訟案件的審查,等待財政部修正子法規與行政命令,經1、2個月之後,財政部昨天終於公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部分)」,目前在法院等待判決的案件,有了新標準可適用。

 財政部昨天表示,行政院在今年2月1日核定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條文,所以當天為生效施行日,違反營業稅的處罰倍數,由原本規定的「1至10倍」,改為「5倍以下」。

 為此,財政部配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把營業稅違章的處罰倍數,一律都減掉一半,對納稅義務人而言是一大德政。

 最常見的營業稅違章為,短漏報營業額、應開立的發票卻沒有開出,原本都要處漏稅額的3倍,如今都降至1.5倍。

 再者,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的處罰,由2倍至6倍,降為1至3倍。其中,第一次被查獲者,由原本處漏稅額的2倍,降至1倍;第二次被查獲,由原來處罰4倍降至2倍;第三次再被查獲,處罰倍數由6倍降至3倍。

 此外,申報進口貨物短漏稅完稅價格,處罰倍數由原來的0.5倍,降至0.25倍。

Saturday, January 29, 2011

電動車納稅 兩岸規範不同



新聞來源: 中國時報 2011.01.28
【A02版+(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伴隨著節能減碳成為世界性的熱點話題,電動車成為汽車工業邁入「低碳」行列的重要功臣。

 為鼓勵消費者使用電動車,1月10日,台灣通過修正《貨物稅條例》,新法實施後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將免徵貨物稅。新法同時規定,在減免年限屆滿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目前大陸尚未頒布類似免稅規定,不過,被業界看做大陸新能源汽車發展「根本大法」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規畫(2011-2020)》意見稿第六條第(四)項規定,2011-2020年,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動力汽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消費稅和車船稅

目前,該規畫之相關規定已經完成徵求意見,將於不久後正式出台。屆時,預期大陸消費者採購電動車將獲得極大稅收優惠。

Thursday, January 27, 2011

台灣營業稅法將修正 : 菸捐 半年後納入營業稅

中國時報 2011.01.27 【A17版+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台灣昨天公布立院三讀通過的營業稅法修正案,財政部表示,估計將在半年後生效實施,屆時,菸捐將納入營業稅內,但在發票看不到菸捐。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正的營業稅法共計20條,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現在消費者去買菸時,在統一發票上可以看到菸捐,1根菸的菸捐1元,1包菸如果20根就是20元。

 未來菸捐要納入營業稅之中,經與菸商、超商業者討論,由於業者修改統一發票的電腦系統,至少要半年,財政部會充分尊重他們,故可能要等半年後才能實施。

 這次修正重點的如下:

 1、對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移作他用而不符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應予補稅,並明定其納稅義務人,以維租稅公平。

 2、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的範圍,並明定自國外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不包括在「進口貨物」的範圍之內。

 3、為使各保稅區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的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的貨物,營業稅稅率也是零

 4、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否則要處罰。

 5、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的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營業稅稅率由5%降為3%

(閱讀完整新聞.....) 

Sunday, January 23, 2011

台灣財政部新規定 - 海外所得逾50萬元 強制通報國稅局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 2011.01.24【A02版+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新聞摘要:
 
中華民國今年( 2011) 5月首度要求投資人申報2010年度海外所得,財政部規定信託業接受投資人委託投資海外有價證券所得逾50萬元,業者須在1月底前通報國稅局;低於50萬或是有投資損失則業者可自願申報未強制。然有以下各項投資人與金融機構須留意:

1. 金融機構通報義務及計算海外所得方式
    財部整理出「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實務作業疑義」,統一對外說明。

2. 海外損失扣抵
    只能扣抵「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以留在以後年度抵減,也不能扣抵國 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3. 海外所得所屬年度

    在T日下單賣出境外股票或基金受益憑證,股票交割日(或境外基金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
T+2日,海外所得為T+2日所屬年度
 
4. 計算公式分二大類


 (1)新台幣信託:
       
      交易所得=交割的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 約定的匯率 - 投資人原信託之新台幣金額

      如果海外股票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是98年底前取得,上述的「投資人原信託之新台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的外幣收盤價(或淨值)× 98年12月31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比較,「得取其高」認定成本。

 (2)外幣信託:
         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
                              -投資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 × T+2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

 如果是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上述「投資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之外幣收盤價(或淨值)」比較,取其高認定成本。

     多筆海外基金,如果都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各有不同的成本,原則上以「各筆」的原始取得成本分別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對投資人最有利;但如果業者受限於系統資料保存情況,且投資人也無異議,也可以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平均原始取得成本後,再與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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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anuary 21, 2011

反資本弱化 將訂安全港法則


2011-01-21 01:15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反資本弱化條款的影響

 財政部已訂出反資本弱化的查核辦法草案,暫訂安全港法則,營業額在3,000萬元以下或資本額在4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排除在適用之外,但尚待農曆年後,與工業總會、商業總會等業者討論後,才能定案,並對外公布細節。

 「反資本弱化」是我國近年來建置「反避稅改革」制度的重大突破,所得稅法增訂第43條之2修正案,立法院上個會期三讀通過,今年起實施。財政部表示,查核草案暫訂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為3比1,亦即負債占資產的比例在75%以內,才能列報利息費用,逾限部分會被剔除。

 「反資本弱化」原本是要防止國外法人利用高度財務槓桿做併購,結果卻連國內公司也被掃到,要一體適用,預料對財務結構不佳、負債多的公司造成衝擊。

 安永公司稅務部執行總監楊建華說,根據財政部96年委託台大經濟系做的研究報告,國內23萬多家企業中,負債與權益比超過3比1者占3.22%,亦即估計未來將有7,100家公司受影響。

 財政部表示,國內一般公司(排除金融業在外)的負債占資產比重普遍在75%以下,但一旦超過75%,通常情況都很嚴重。反資本弱化條款就是要把公司的資本結構導回正常水準,不會因負債比例太高而被鉅額利息拖垮本業,比較沒有倒帳風險。但為降低國稅局的查核成本,財政部暫定避風港法則,資本額在400萬元以下或年營業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排除在適用外。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黎芳則表示,原本今年兩岸ECFA生效實施之後,外國公司對來台併購公司非常有興趣,但財政部端出「反資本弱化」條款,將增加國際來台併購的資金成本,可能會讓部分外國金主猶豫,降低來台併購的意願與金額。主要為國內子公司支付利息給國外母公司時,要扣繳20%,但負債與權益比超過75%以上的部分,不能當費用減除,造成雙重不利。而且,這種財稅差異是永久性,造成有此種情形的上市公司每股盈餘下降,可能影響股價表現。

 財政部坦承,這確實會減少國際來台併購的意願,但以前沒有此制度時,像凱雷等外國私募基金來台的併購,雖然可以提高被併公司的經營能力,但凱雷幾乎全額向國內銀行借款,本身不用出錢,又目標只是短期經營,等股價一高就拋售股票,大撈一票就走人,大玩金錢遊戲。

 此外,安永關心,業主權益的計算是否有包括累積虧損或保留盈餘?財政部表示,業主權益只算股東以前投入的股本和資本公積,不會加計(或減除)保留盈餘(或虧損)。

Sunday, January 16, 2011

綜所稅 vs 贈與稅 - 跨國資金調度 當心稅事

2011/01/01【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陳老闆在大陸廈門經營木材業,國稅局查獲廈門公司匯款到陳老闆帳戶,依據法令,國稅局將該筆匯款計入陳老闆的境內營利所得。陳老闆申請複查說明款項都是資金調度,廈門公司只有虧損沒有盈餘可分配。因此,國稅局改以認定廈門公司對陳老闆有贈與行為,仍然補稅加罰。為何台商與大陸公司的資金調度會產生所得稅?公司對個人匯款為何是贈與行為,卻課徵所得稅(5-40%)?卻不是贈與稅(10%)?

個案解析

國稅局藉由銀行匯出入匯款單而發現廈門公司將資金匯入陳老闆帳戶,三年來累計約新台幣778萬元,國稅局認為這是公司分配盈餘給獨資股東(陳老闆),而中華民國的境內居住者取得大陸的營利所得,仍屬境內所得。

因此,陳老闆應申報個人綜所稅的營利所得,要求補繳所得稅130萬元並加罰鍰。當遭查獲漏報時,還要加罰鍰。

陳老闆向國稅局申請複查,說明陳老闆考量大陸匯款限制,將資金匯進大陸容易,但匯出難(有稅),因此陳老闆僅在廈門公司保留最少資金運作。而美國某一W公司先借款給陳老闆,陳老闆以此資金再增資廈門公司。廈門公司再匯款給陳老闆,陳老闆再還款美國W公司。

資金融通 要慎選方法

結果,陳老闆說詞讓國稅局取消廈門分配盈餘給陳老闆的認定,變更為廈門公司無償為陳老闆承擔債務,認定為贈與行為。由於,法人贈與自然人不課徵贈與稅,應課徵受贈人的所得稅。所以,陳老闆的複查說明沒有為自己解除課稅困擾,只是營利所得改為其他所得,仍是受課所得稅,白忙一場!

本案最奇特之處,依通常經驗法則,公司與負責人間之資金融通,應屬資金融通,其適用法令應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更何況,陳老闆主張廈門公司有虧損,增資都來不及,如何有能力贈與股東?

又依據財政部68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866號函所釋,「獨資商號之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之虧損者,因該商號原為資本主個人的財產,故其行為非屬贈與,應免報繳贈與稅。」陳老闆主張反面解釋應該也是不計入贈與。

但國稅局認定本案廈門公司為一獨立的法人,並非獨資的商號,該公司將部分貨款供陳老闆償還其個人債務使用,也未提示陳老闆對公司的明確還款事證供核,因此,款項屬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認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必須計入陳老闆的綜合所得申報。

沒報稅 核課期七年

由於,陳老闆該年度幾乎沒有台灣所得,只有利息所得合計14,638元。因此,他沒有辦理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現在被查出有漏報所得。

而且納稅義務人當年沒報稅,核課期間高達七年,比有申報綜所稅的人之核課期間五年還要長!多了兩年被查稅的機會。

貼心叮嚀

大陸所得屬於境內所得,法源依據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如果台商的台灣所得不高,但是大陸所得仍要申報台灣綜所稅,應該誠實申報。台商若不申報台灣的綜所稅,追稅期間更長。

遺產稅個案 - 海外匯款 計入遺產


2011/01/15【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鄧爸爸罹患慢性肝炎多年,後來轉換成肝癌,鄧爸爸將名下房地產向銀行設定抵押,借款2,000萬元。隨即將部分資金換匯為30萬美元,匯款到香港某人帳戶,以償還香港負債。
匯款12日後,鄧爸爸不幸過世。家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要求海外匯款必須計入遺產。但家人主張海外款項已償還負債,不復存在,不應計入遺產,反駁國稅局不能只看到跨境匯款紀錄,就認為資金還在。最後,法官判決匯款金額必須計入遺產。理由為何?
個案解析

若要列舉生前未還債務作為遺產的扣項,被繼承人必須要提出借款的事實。本案鄧爸爸向銀行或保險公司借款都會有借貸合約與撥款事實,因此國稅局同意認列此房貸為遺產扣項。但是,家人必須交代貸款去向。

若只是空言還債,但是家人無法證明香港負債從何而來,國稅局雖會同意房貸當作遺產扣項,但仍會將去向不明的貸款資金,計入遺產,最後仍是白忙一場。而本案有六大疑點(敗筆),分析如下,作為借鏡。

一、到底海外30萬美元是否存在,應由繼承人負舉證責任,並不是國稅局。國稅局只要查出有匯款事實,就可以計入遺產。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二、家人並未舉證香港債務存在,國稅局無法只憑家人空口說明,必須要看到借據或借貸合約。而且合理的借貸合約必須要有借款本金、約定利息、約定還款方式,尤其立約日期必須在撥款日之前,再經過公證確認,都是查核重點。

三、鄧爸爸生前經營雜貨店,非經營國際貿易,並無向國外借款之必要。若納稅人隨意以海外負債為理由,國稅局只要舉證匯款紀錄即可計入遺產,並不需負香港帳戶的舉證責任。


四、匯款到香港的日期距離鄧爸爸死亡之日僅12日,正值病危時期,依一般經驗法則,家人代鄧爸爸執行如此大額匯款行為,應該更倍加謹慎,不可能無法說明香港貸款細節。

五、鄧媽媽為該筆貸款保證人,一年前就知鄧爸爸罹患癌症,一定會注意鄧爸爸資金的使用情形。

六、銀行撥款2,000萬元匯入鄧爸爸帳戶後,經國稅局查出有人密集以低於100萬元金額,藉由現金提領,使稅捐稽徵機關無從追查去向。在鄧爸爸過世當日,提領僅剩525元,提領及匯款手續均由鄧女兒代為執行,國稅局認為繼承人對資金去向無法說明,非常不合理。

貼心叮嚀/資金匯出 再久都有紀錄

國稅局只要查出被繼承人有匯款到海外的紀錄,就可以將匯款金額計入遺產。若繼承人主張資金不存在,必須負舉證責任。

國稅局藉由「個人結匯總歸戶」可以查到個人跨境匯款的歷年紀錄。並非資金匯出台灣超過五年或七年,就可以逃稅。
遺產稅降到10%,高資產家庭已經不需要逃漏稅。以免將來子女使用來源不明遺產時,引起查稅。

課豪宅稅 財部二路並進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1.17 09:59 am

       
      
    台灣政府當局為遏阻房市飆漲,除規劃對豪宅加重課徵房屋稅,也將修法限縮以下優惠:

1.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面積由都市地區91坪(三公畝) 減至61坪(二公畝)

2. 調高一般地價稅的累進稅率,從目前1.5%到5.5%分級課稅,調高為1.7%到6.5%

3. 持有多筆土地者的自用住宅設籍條件,除納稅人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必須同處設籍,納稅人的成年子女與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未來將強制合併設籍


 閱讀完整新聞 : 01-17-2011 經濟日報

Friday, January 7, 2011

移轉訂價查核 四大爭議


【經濟日報╱陳星辰】 2011.01.06 03:38 am

為防止企業藉移轉訂價之操控將合理利潤留在低稅率或免稅區以規避賦稅,國稅局查核關係企業移轉訂價避稅時,常就下列事項提出爭議。

(一)以一般概況選案查核

一般來說,所執行功能愈多且負擔風險愈高企業,所應取得報酬也應越高。然在實務上,各行各業的實際經營表現也會有受產品或產業生命周期等與功能及風險無直接關係之影響。例如一些剛進入夕陽產業的公司,縱使執行相當多的功能且亦負擔相當高風險,其仍有獲利不佳之可能。特別是這些企業若仍保有相當高的營業額及高額的關係人交易,則就容易被國稅局選為調查對象。國稅局往往會認為一間功能完整公司若能達成鉅額銷售額,則亦應有能力繳交合理所得稅。落入這類別的公司,則應特別注意其是否保有一份強而有力的移轉訂價分析文件。文件及後續說明的強或弱則會直接影響最後國稅局要調整或不調整移轉訂價結果。

(二)受控交易大幅變動

除了一份完整集團核心文件說明成本及利潤已按功能風險配置獲得適當的安排,當年度任何不尋常交易或利潤異常變動均須盡量避免,以免被認為有不合商業合理安排,而有被補稅之虞。舉例來說,甲公司每年申報約40%的營業淨利率,年底時為因應外國母公司要求而透過關係人交易,大幅度一次性將營業淨利率向下調整,調整後營業淨利率仍居於常規交易區間,惟國稅局認為該公司未能具體說明此調降獲利交易之合理性,此安排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經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後,仍被行政法院駁回。

(三)核定通知書

台灣有許多中小型企業的收入總額已達替代文據的門檻,然而鑑於預算及抱持僥倖心態,認為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即代表逃過一劫,不須準備該年度移轉訂價文件,也因此更將帳冊以外的分析及管理資料銷毀。惟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並不代表國稅局已放棄查核移轉訂價,稅捐機關目前對移轉訂價部分並無發核定通知書之制度,故企業除了善用避風港條款簡化移轉訂價分析,平日也須規劃可比較資料之搜集與保存,備妥關係人交易相關證明的文件,以面對國稅局的查核時能適時的因應與調整。

(四)他國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未必會被採用

移轉訂價在經貿全球化的潮流下是影響企業營運管理與獲利的一項重要考量,企業應參酌不同課稅領域的規定,規劃相關租稅成本以降低稅務風險。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務機關對移轉訂價的立場不同,觀點也日漸分歧。許多案例顯示出國稅局或法院對他國所出具之移轉訂價報告時有爭議,即使是拿出國際知名顧問公司所準備的全球移轉訂價報告也不能當作免死金牌,因此企業實不宜陷入國外製作之移轉訂價報告在台灣就絕對可用的迷思。

在經貿型態國際化的發展趨勢下,跨國企業要如何充分掌握各國稅捐機關的查核重點,如何透過整體稅務規劃來分配集團內部的利潤,以達到降低稅務風險及避免重複課稅,是目前跨國企業在永續經營的目標上一項重要的課題。

(本文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經理)

Monday, January 3, 2011

營所稅擴大書審 財部拍板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1/03



財政部已經修訂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審實施要點,新增電影院、舞台設計及搭建的行業類別,純益率分別是5%及7%;過去按營造業純益率7%計算所得額的「未分類其他建築設備安裝」,則改按其他行業減為按6%計稅即可。

書審即書面審查,這是國稅局提供稅務便捷化措施之一。符合一定條件繳稅者可以申請,但國稅局仍將保留日後抽查的權利。

擴大書審制度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不含土地及房屋的交易增易)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全國約有40萬家符合資格。申請按擴大書審報稅者,必須按照財政部所訂純益率標準,計算課稅所得額後繳納所得稅。

舉例來說,今年新增的電影業,其全年營業收入加計非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即可選擇按擴大書審報稅。假設說A電影業99年全年的營收總額為2,500萬元,依據財政部所訂的純益率標準5%計算,A電影業在99年應申報課稅所得是125 萬元,按17%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21.25萬元。

99年多數適用擴大書審的行業均無變動,除了新增電影業、舞台設計及搭建業的行業別與專屬純益率外,財政部此次將原採營造業的7%計算課稅所得額的「未分類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排除在營造業之外,改歸類「其他業別」,其純益率也因此自7%降為6%。

所謂未分類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是指:冷凍、通風、空調系統裝修工程以外,與房屋建築營建有關的建築設備安裝工程。

財部提醒,要申請按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全年營收要在3,000萬元以下外,還要在法定期限內辦妥營所稅結算申報,且帳證齊全。企業如果在民國100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的決算申報案件,亦可比照按照擴大書審計繳所得稅。

財部並指出,依擴大書審申報所得稅者,為鼓勵誠實報繳,凡經營零售業務的營利事業,經稅捐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被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等情形,其適用純益率可再降低一個百分點

Thursday, December 23, 2010

薪資扣繳稅率 明年6%降為5%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2.23 10:01 am

(100)年起,每月固定薪資、兼職所得以及年終獎金等扣繳稅率自6%降為5%,全台共有45萬個家庭不再被溢扣所得稅,總額高達40億元。財政部表示,家戶所得溢扣稅額減少,代表每月可支配所得會上升。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率級距下降為5%,財政部調降薪資及兼職所得、非固定給付獎金等所得的扣繳稅率為5%。個人領取年終獎金,金額未達6萬8,501元者,明年起都不再扣繳所得稅;超過6萬8,501元者,原本按6%扣繳率繳稅,明年也降為5%。

舉例來說,甲在明年1月取得公司發放年終獎金5萬,因未達6萬8,501元的起扣額門檻,年終獎金不用扣繳所得稅,可以全數落袋;乙則取得年終獎金10萬元,超過起扣額門檻,改按5%扣繳5,000元所得稅,也比99年少扣1,000元稅捐。

財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發放員工非固定薪資,或員工選擇不按財部所訂「薪資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繳所得稅者,每月扣繳額會因調降扣繳稅率而減少。

隨著扣繳稅率下降,現行非固定薪資等所得,每筆扣繳稅額從原先的3萬3,333元調高為6萬8,501元以上才扣稅。假設除了正職外,還有兼職收入者,每筆給付額在6萬8,501元以下,明年起都不再扣繳所得稅。每月領取固定薪資,但選擇直接以固定扣繳率繳稅者,明年起除了扣繳稅率同步降為5%外,起扣額也從3萬3,333元提高為4萬元。舉例來說,老王的月薪是3.95萬元,每月按固定扣繳率扣稅,99年依6%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以老王3.95萬元月薪,每月要繳進國庫2,370元所得稅,實拿薪水只有3.713萬元。明年起,因為老王的月薪不超過4萬元的起扣額,每月都不再扣繳所得稅,全年可支配所得增加2.8萬餘元,將近零點七個月的月薪。




VS

 ** 無獨有偶, 美國也在2011年降低受薪階級的FICA稅 (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Act, 用以支應聯邦政府對養老, 遺族, 失能保險金, (Dis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 OASDI) 及醫院保險(Hospital Insurance, HI) 的支出。2010年以前OASDI為受僱者支付每月薪資的6.20%, 2011年起調降為4.20%。但僱主的百分比仍維持不變 -- 6.20% 。

Tuesday, December 21, 2010

核釋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處罰金額上限適用疑義

(1)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2)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查明認定之總額」,按其文義,應係以查獲「當次」之違章金額作為罰鍰計算基準,尚無須就查獲違章金額按年或按特定期間(例如營業稅之每2個月為1期)分別計算。

(3) 財政部於99年12月20日發布令核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違章案件,係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分別計算百分之五罰鍰後,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12/21/2010 賦稅署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新聞連結: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71074&ctNode=11712


實用考題: (99年高考財稅行政)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 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 處百分之五罰鍰. 前像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果過新台幣多少元?

(A) 50 萬元
(B) 60 萬元
(C) 80 萬元
(D) 100萬元

Ans: (D), 依未給, 未取, 及未保存憑證分別計算最高罰金NTD 100萬.

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程序及審查機制已變更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9年11月8日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 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

(1) 申請程序及審查機制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不同.

(2)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   優惠應特別注意:

(a) 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 制之公司為例,99年度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b) 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c) 規定格式+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3) 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公司如有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專用技術、第4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之支出(即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曆年制之99年度案件為99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逾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始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12/21/2010 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新聞連結: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71045&ctNode=11714

Monday, December 20, 2010

財政部積極規劃一項特別稅 - 奢侈稅稅率5%到20% 半年內上路


醒報【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 2010/12/20

為縮短貧富差距,財政部預計將於明年元月提出奢侈稅修法,最快將於半年內正式上路,目前研議納入課稅範圍,包括高價名牌包、名表、珠寶等金字塔頂級精品,未來可能課徵5%到20%的特別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財政部長李述德在答覆國民黨立委盧秀燕相關質詢時指出,包括課徵時機、價值認定標準等,都還要做進一步的研議和規劃,會在不影響消費意願及經濟活動前提下推出,預計在半年內推動。

官員表示,奢侈稅是針對金字塔頂端的消費者所設計,如5萬元以下的名牌包,中產階級可以消費得起,就不會納入加重課稅,但如果是20萬元以上的名牌包,就不是一般中產階級所能負擔的,即會納入,但稅率尚未定案。

根據初步研議,包括高單價物品如黃金金飾、珠寶、手表和精品包,以及服飾等,此外,還有3000cc 以上自用汽車、私人遊艇與飛機等,甚至是俱樂部會員證、高爾夫球證等,都在課稅目標。

財政部評估,加徵特別稅只會影響到金字塔頂端前5%的家庭、所得稅率在40%以上的家庭;此外,為防止逃漏與稽徵簡便性,財政部研擬在商品進口時或出廠時即就源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