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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anuary 19, 2011
中國财政部官员就海南“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答记者问
中国新闻网:【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7日
近日,国家财政部税政司郑建新副司长在北京就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一事,接受了本网记者的专访,回答了关于该项政策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国外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分工等。
记者:该项政策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
郑建新:海南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建省办经济特区22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由于发展起步晚,基础差,目前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保护生态环境、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国家决定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将海南打造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
根据海南作为中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文件精神,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南省密切合作,通过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周密设计,制定了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事实方案和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在海南实施这一政策,有利于提高海南作为国际旅游岛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有利于扩大我国特别是海南旅游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到海南观光购物。同时,通过在海南实施这一政策,也会为我们将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记者: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郑建新: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带和托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境外旅客只涉及前三个环节。
该项政策的适用对象: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范围包括: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品等等,共21个大类。需要指出的是,食品、烟、酒、汽车、摩托车等是不能享受退税的。
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中国现行增值税采取标准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标准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目前,货物出口增值税退税设有5%、9%、13%、15%、16%、17%共6档退税率,如果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也按照不同物品实行多档退税,操作十分复杂,对于境外旅客不是很方便。国际上对购物退税通行的做法都是采取单一的退税率进行退税。为简化操作,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的退税率统一核定为11%。
该项政策规定了起退点。起退点是境外旅客申请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各个国家,起退点的设置时不同的。有的国家设置得很低,比如英国的起退点是10英镑,有的国家设置得较高,比如法国是175欧元。海南试点政策的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记者:国外购物离境退税的做法和经验有哪些?
郑建新:据了解,购物退税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瑞典,目前包括欧盟主要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这一制度。根据各国实践,主要可分为零售出口计划、游客退税计划、中央退税机构等三种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下,政府的参与程度、主要监管部门有所不同。同时,各国在购物退税的做法上也存在一些共性的地方,比如绝大多数国家将退税对象限定为非本国居民,退税物品在本国境内不得消费,在一个商店一次购物或在一天内购物必须超过起退点,必须经由海关验货确认等等。
我们在借鉴有关国家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计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海南试点办法。
记者:哪些国家部门参与了试点工作?各自的分工怎样?
郑建新:对这一试点,财政部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海关总署主要负责海关监管办法的制定,商务部主要负责退税定点商店资格条件的制定,上述各项工作均得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中國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1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灾区企业和个人以及捐助灾区的企业和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将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营业税等方面获得减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包括: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8月8日-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包括: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包括: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包括:自2010年8月8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包括: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此外,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据悉,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Tuesday, January 18, 2011
中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自12月1日起,我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优待”外资时代终结
(新聞來源: 2010年12月01日07:45 人民网-《人民日报》记者 李丽辉)
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内外有别”,在改革开放初期具有积极意义
回顾当初我国“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颇为感慨。他说,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实行多年。
归结起来,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大致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费)种。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谁受益谁负担公平合理
高培勇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于1985年开征。它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的一项税收。教育费附加属于专项收费,于1986年开征。它是政府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这两种税(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法理原则,对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且直接或间接地享受城市建设和我国教育事业的成果的企业与个人征收。
高培勇认为,从征收这两种税(费)的初衷来说,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着城市基础建设和教育等公共资源,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却没有履行缴纳相关税(费)义务,这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说不通的。这种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事实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并已经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
“内外并轨”,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目前,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新聞來源: 2010年12月01日07:45 人民网-《人民日报》记者 李丽辉)
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内外有别”,在改革开放初期具有积极意义
回顾当初我国“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颇为感慨。他说,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实行多年。
归结起来,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大致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费)种。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谁受益谁负担公平合理
高培勇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于1985年开征。它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的一项税收。教育费附加属于专项收费,于1986年开征。它是政府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这两种税(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法理原则,对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且直接或间接地享受城市建设和我国教育事业的成果的企业与个人征收。
高培勇认为,从征收这两种税(费)的初衷来说,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着城市基础建设和教育等公共资源,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却没有履行缴纳相关税(费)义务,这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说不通的。这种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事实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并已经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
“内外并轨”,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目前,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FATCA -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A New Disclosure and Withholding Regime
Under newly proposed U.S. Treasury Code Sections 1471 through 1474, effective for payments after December 31, 2012, all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FIs) will be required to enter into disclosure compliance agreements with the U.S. Treasury, and all 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ies (NFFEs) must report and/or certify their ownership or be subject to the same 30 percent withholding. This new reporting and withholding regime will ultimately impact current account opening processes, transaction processing systems and “know your customer” procedures utilized by foreign banks.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s, tax reporting heads and other key players within your organization will need to evaluate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these regulations and develop a plan for managing and remediating any potential risk associated with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non-compliance.
Relevance and Impa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FATCA is to ensure there is no gap in the ability of the U.S. government to determine the ownership of U.S. assets in foreign accounts. As such, this revenue raising provision, which was originally enacted as a part of the 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HIRE) Act (Pub. L. No. 111-147), is expected to significantly impact the systems and operations of both U.S. and non-U.S. companies. While the regulations have not been finalized to date, companies will likely need to make modifications to their internal systems, control framework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for timely compliance with these regulations on or before their effective date of January 1, 2013.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2013年上路
(閱讀完整新聞: 01-18-2011 聯合新聞網)
美國要求各國金融業者於2013年起,依照「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向美國國稅局 (IRS)揭露美籍客戶帳戶資訊。要求全球金融機構簽屬「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greement)並提供具美國籍身分客戶的帳戶資料,揭露其收入、所得、資本利得,否則將對金融機構在美國資本利得強制扣繳30%的稅。此舉不僅衝擊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美籍或非美籍公司之內部控制系統及運作也將有重大影響,金融業的開戶流程及了解客戶 (KYC, Know Your Customer) 程序也將有變化。
Monday, January 17, 2011
现代礼仪:在餐桌上展示职业形象
2011年 1月 12日 星期三 16:42 BJT 路透中文網
(Source: http://cn.reuters.com/article/CNMgtNews/idCNCHINA-3643220110112?pageNumber=2&virtualBrandChannel=0&sp=true)
(Pamela Eyring为华盛顿礼仪学校校长,该校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提供专业礼仪知识与培训的机构,网址为psow.edu。以下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路透华盛顿1月10日电---多数人想到职业形象时,脑海中会出现我们在会议室做演示或与客户娴熟谈判合约时的情景。不过,专业程度高低的最明显标志之一并不是会议室内的控场能力,而在于餐桌上的自我表现。
对基本礼仪的理解可反映出你的经验、地位以及职业水准。更加重要的是,餐桌举止还可让潜在客户与合作夥伴推断出你处理专业事务和人际关系的能力。
恰当的餐桌举止有助于向老板及上司证明自己有能力代表公司,来提高公司名声并实现公司目标。
以下是一些最为基本与重要的餐桌礼仪。
**保持餐桌整洁**
切勿将钥匙、钱包、帽子、手套、眼镜、文件夹等与用餐无关的物品放在餐桌上。
**餐巾**
餐巾应该拿起、展开、放在大腿上,不能超过餐桌高度。用餐期间,餐巾一直要放在腿上。临时需要离开餐桌时,要把它放在座位上,然後把座椅推至餐桌下面,这样服务人员就知道你还会回来。
**坐姿**
坐姿要直,把食物送到嘴边,而不是用嘴去靠近食物。注意用餐节奏与他人保持一致,免得别人感觉需要加快速度。
**餐具用法**
餐具需从外往里拿。且一旦拿起,这个餐具就不应该再直接与桌面接触。如果不用了,要把它放到盘子上。
**B.M.W.准则**
餐桌上与邻座弄混餐碟、水杯的情况并不少见。你可以通过B.M.W.准则来避免这种尴尬:面包盘(B)、用餐碟(M)、与水杯(W)依次排开,一直保持面包盘在左侧、用餐碟在中间、水杯在右侧。
**面包如何抹黄油**
如何为面包抹黄油是餐桌礼仪好坏的最重要标志之一。要把黄油放在面包碟上,而不是直接放在面包卷上。把面包掰(不要切)成小片後再涂一小口黄油,不要一次涂整片面包。
**边用餐边聊天**
商业用餐对于边用餐边聊天是一种独特的挑战。对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小口咬、嚼完毕後再微笑着开口。食物还在嘴中时不要说话。(完)
编译:张敏 发稿:段晓冬
(Source: http://cn.reuters.com/article/CNMgtNews/idCNCHINA-3643220110112?pageNumber=2&virtualBrandChannel=0&sp=true)
(Pamela Eyring为华盛顿礼仪学校校长,该校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提供专业礼仪知识与培训的机构,网址为psow.edu。以下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路透华盛顿1月10日电---多数人想到职业形象时,脑海中会出现我们在会议室做演示或与客户娴熟谈判合约时的情景。不过,专业程度高低的最明显标志之一并不是会议室内的控场能力,而在于餐桌上的自我表现。
对基本礼仪的理解可反映出你的经验、地位以及职业水准。更加重要的是,餐桌举止还可让潜在客户与合作夥伴推断出你处理专业事务和人际关系的能力。
恰当的餐桌举止有助于向老板及上司证明自己有能力代表公司,来提高公司名声并实现公司目标。
以下是一些最为基本与重要的餐桌礼仪。
**保持餐桌整洁**
切勿将钥匙、钱包、帽子、手套、眼镜、文件夹等与用餐无关的物品放在餐桌上。
**餐巾**
餐巾应该拿起、展开、放在大腿上,不能超过餐桌高度。用餐期间,餐巾一直要放在腿上。临时需要离开餐桌时,要把它放在座位上,然後把座椅推至餐桌下面,这样服务人员就知道你还会回来。
**坐姿**
坐姿要直,把食物送到嘴边,而不是用嘴去靠近食物。注意用餐节奏与他人保持一致,免得别人感觉需要加快速度。
**餐具用法**
餐具需从外往里拿。且一旦拿起,这个餐具就不应该再直接与桌面接触。如果不用了,要把它放到盘子上。
**B.M.W.准则**
餐桌上与邻座弄混餐碟、水杯的情况并不少见。你可以通过B.M.W.准则来避免这种尴尬:面包盘(B)、用餐碟(M)、与水杯(W)依次排开,一直保持面包盘在左侧、用餐碟在中间、水杯在右侧。
**面包如何抹黄油**
如何为面包抹黄油是餐桌礼仪好坏的最重要标志之一。要把黄油放在面包碟上,而不是直接放在面包卷上。把面包掰(不要切)成小片後再涂一小口黄油,不要一次涂整片面包。
**边用餐边聊天**
商业用餐对于边用餐边聊天是一种独特的挑战。对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小口咬、嚼完毕後再微笑着开口。食物还在嘴中时不要说话。(完)
编译:张敏 发稿:段晓冬
Sunday, January 16, 2011
房產稅至少還有三道關
2011年01月17日 08:03:33 資料來源: 人民日報
中國大陸經過數年的研討與規劃, 財政部同意重慶的徵稅方案,確定對高檔商品房開徵房屋稅,上海市亦為試點之一,但目前北京市尚未列入。
房產稅改革可抑止房市投機,豐富地方政府財源,但仍有許多執行面的問題存在起步階段。
一. 房產稅稅基和稅源分離,依房屋評估價值繳交,非就實現所得繳納,可能增加中小家庭負擔。
二. 單位代扣代繳所得稅,房屋稅恐須自行申報繳納。國人尚未養成自主報稅習慣,本來是持有環節的稅賦就有可能演變成交易環節的稅賦,從而又很可能轉嫁到購房者身上。
三. 房屋價值評估之機構與人員係建立於稅務部門或另立非營利性機構尚無結論。
閱讀完整新聞: 01-17-2011 新華網
綜所稅 vs 贈與稅 - 跨國資金調度 當心稅事
2011/01/01【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陳老闆在大陸廈門經營木材業,國稅局查獲廈門公司匯款到陳老闆帳戶,依據法令,國稅局將該筆匯款計入陳老闆的境內營利所得。陳老闆申請複查說明款項都是資金調度,廈門公司只有虧損沒有盈餘可分配。因此,國稅局改以認定廈門公司對陳老闆有贈與行為,仍然補稅加罰。為何台商與大陸公司的資金調度會產生所得稅?公司對個人匯款為何是贈與行為,卻課徵所得稅(5-40%)?卻不是贈與稅(10%)?
個案解析
國稅局藉由銀行匯出入匯款單而發現廈門公司將資金匯入陳老闆帳戶,三年來累計約新台幣778萬元,國稅局認為這是公司分配盈餘給獨資股東(陳老闆),而中華民國的境內居住者取得大陸的營利所得,仍屬境內所得。
因此,陳老闆應申報個人綜所稅的營利所得,要求補繳所得稅130萬元並加罰鍰。當遭查獲漏報時,還要加罰鍰。
陳老闆向國稅局申請複查,說明陳老闆考量大陸匯款限制,將資金匯進大陸容易,但匯出難(有稅),因此陳老闆僅在廈門公司保留最少資金運作。而美國某一W公司先借款給陳老闆,陳老闆以此資金再增資廈門公司。廈門公司再匯款給陳老闆,陳老闆再還款美國W公司。
資金融通 要慎選方法
結果,陳老闆說詞讓國稅局取消廈門分配盈餘給陳老闆的認定,變更為廈門公司無償為陳老闆承擔債務,認定為贈與行為。由於,法人贈與自然人不課徵贈與稅,應課徵受贈人的所得稅。所以,陳老闆的複查說明沒有為自己解除課稅困擾,只是營利所得改為其他所得,仍是受課所得稅,白忙一場!
本案最奇特之處,依通常經驗法則,公司與負責人間之資金融通,應屬資金融通,其適用法令應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更何況,陳老闆主張廈門公司有虧損,增資都來不及,如何有能力贈與股東?
又依據財政部68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866號函所釋,「獨資商號之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之虧損者,因該商號原為資本主個人的財產,故其行為非屬贈與,應免報繳贈與稅。」陳老闆主張反面解釋應該也是不計入贈與。
但國稅局認定本案廈門公司為一獨立的法人,並非獨資的商號,該公司將部分貨款供陳老闆償還其個人債務使用,也未提示陳老闆對公司的明確還款事證供核,因此,款項屬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認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必須計入陳老闆的綜合所得申報。
沒報稅 核課期七年
由於,陳老闆該年度幾乎沒有台灣所得,只有利息所得合計14,638元。因此,他沒有辦理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現在被查出有漏報所得。
而且納稅義務人當年沒報稅,核課期間高達七年,比有申報綜所稅的人之核課期間五年還要長!多了兩年被查稅的機會。
貼心叮嚀
‧大陸所得屬於境內所得,法源依據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如果台商的台灣所得不高,但是大陸所得仍要申報台灣綜所稅,應該誠實申報。台商若不申報台灣的綜所稅,追稅期間更長。
個案實例
陳老闆在大陸廈門經營木材業,國稅局查獲廈門公司匯款到陳老闆帳戶,依據法令,國稅局將該筆匯款計入陳老闆的境內營利所得。陳老闆申請複查說明款項都是資金調度,廈門公司只有虧損沒有盈餘可分配。因此,國稅局改以認定廈門公司對陳老闆有贈與行為,仍然補稅加罰。為何台商與大陸公司的資金調度會產生所得稅?公司對個人匯款為何是贈與行為,卻課徵所得稅(5-40%)?卻不是贈與稅(10%)?
個案解析
國稅局藉由銀行匯出入匯款單而發現廈門公司將資金匯入陳老闆帳戶,三年來累計約新台幣778萬元,國稅局認為這是公司分配盈餘給獨資股東(陳老闆),而中華民國的境內居住者取得大陸的營利所得,仍屬境內所得。
因此,陳老闆應申報個人綜所稅的營利所得,要求補繳所得稅130萬元並加罰鍰。當遭查獲漏報時,還要加罰鍰。
陳老闆向國稅局申請複查,說明陳老闆考量大陸匯款限制,將資金匯進大陸容易,但匯出難(有稅),因此陳老闆僅在廈門公司保留最少資金運作。而美國某一W公司先借款給陳老闆,陳老闆以此資金再增資廈門公司。廈門公司再匯款給陳老闆,陳老闆再還款美國W公司。
資金融通 要慎選方法
結果,陳老闆說詞讓國稅局取消廈門分配盈餘給陳老闆的認定,變更為廈門公司無償為陳老闆承擔債務,認定為贈與行為。由於,法人贈與自然人不課徵贈與稅,應課徵受贈人的所得稅。所以,陳老闆的複查說明沒有為自己解除課稅困擾,只是營利所得改為其他所得,仍是受課所得稅,白忙一場!
本案最奇特之處,依通常經驗法則,公司與負責人間之資金融通,應屬資金融通,其適用法令應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更何況,陳老闆主張廈門公司有虧損,增資都來不及,如何有能力贈與股東?
又依據財政部68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866號函所釋,「獨資商號之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之虧損者,因該商號原為資本主個人的財產,故其行為非屬贈與,應免報繳贈與稅。」陳老闆主張反面解釋應該也是不計入贈與。
但國稅局認定本案廈門公司為一獨立的法人,並非獨資的商號,該公司將部分貨款供陳老闆償還其個人債務使用,也未提示陳老闆對公司的明確還款事證供核,因此,款項屬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認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必須計入陳老闆的綜合所得申報。
沒報稅 核課期七年
由於,陳老闆該年度幾乎沒有台灣所得,只有利息所得合計14,638元。因此,他沒有辦理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現在被查出有漏報所得。
而且納稅義務人當年沒報稅,核課期間高達七年,比有申報綜所稅的人之核課期間五年還要長!多了兩年被查稅的機會。
貼心叮嚀
‧大陸所得屬於境內所得,法源依據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如果台商的台灣所得不高,但是大陸所得仍要申報台灣綜所稅,應該誠實申報。台商若不申報台灣的綜所稅,追稅期間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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