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10-25 07:47時報資訊
美國FATCA法案訂於2014年起,要求在美國有投資的海外金融機構,均需與美國財政部簽署協議,同意提供具有美國籍身份客戶帳戶資料,包含姓名、地址、社會安全號碼,及納稅人識別號碼,若不遵守規定,美國政府有權預扣此金融機構在美國投資所產生的利息、股息的30%。
為因應美國FATCA(海外帳戶納稅法案)全球追稅,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昨(24)日表示,金管會研擬一個月內成立跨金管會、財政部、外交部平台推演美國海外追稅涉及個資法及租稅協定等問題。目前台灣並沒有與美簽訂租稅協議,金融機構仍須遵守台灣個資法和銀行法相關規定。
閱讀原始新聞... 2011.10.25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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