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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1, 2011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專欄-債務合約修改與嵌入式衍生工具探討
2011-07-21 01:19 工商時報 楊雅慧
商業運作中,許多公司為了修改借款條件而與貸款銀行進行合約修改談判,此舉在會計處理上將視其修改的性質,而可能造成在採用「IAS 39 金融工具:揭露與衡量」時重大的會計影響;此外,在IAS 39規定下,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也是相當具有挑戰性之議題,需要專家的參與,並且耗費相當的時間才能找出解決方案。
許多時候,債務重整並無法採用「以債入股」 (debt-for-equity swap)的方式進行,而是與債權人協商修改現有的借款條件;此時,應依據IAS 39的規定,判讀新舊合約條款是否具有實質上的差異,以決定適當的會計處理。
確認債務條件的修改是否具有實質上的差異,應依據IAS 39.AG62規定加以測試,當新合約條款現金流量加計收付的手續費及其他成本之合計數,與原先債務的剩餘現金流量之折現值差異(上述兩者皆需以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大於10%時,則認定此條件的修改具有實質差異;此外,尚需要考慮非量化因素,例如:債務清償幣別改變時,即使上述兩者折現值的差異小於10%,亦可能被視為債務條件的修改具有實質的差異,而需要採用消滅會計(Extinguishment accounting),將原金融負債消滅並以公允價值認列新的金融負債;前述新舊金融負債的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如果差異未達10%的門檻,且非量化因素亦不具有實質性時,IAS39允許適用修正會計(modification accounting),方法有二:(一)不立即認列損益,但修正之財務影響數配合負債之剩餘期間攤銷(IAS 39. AG62);(二)或是認列損益,依據金融負債的原始有效利率估算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以重新計算帳面價值,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IAS 39.AG8)。
單獨衍生工具係指不依附在其他金融工具上,而且依約可單獨移轉之衍生工具。這樣的衍生工具除了適用避險會計之外,亦透過損益以公允價值衡量。然而,衍生工具經常被嵌入主契約且無法與主契約分離,因此也較難被辨認出來。
衍生工具通常被設計用來移轉合約雙方的部分金融風險,而辨認此類衍生工具的最佳方法,則是考量合約中能改變合約現金流量的條款,例如,以外幣計價之買賣合約;有提前或延後清償債務之選擇權的債務合約;租賃合約的付款條款與某個特定指數連動。
當嵌入式衍生工具的經濟特性及風險並非與主契約有密切關聯時,其會計處理應以透過損益以公允價值單獨衡量。決定衍生工具是否與主契約有緊密相關之詳細規定可參閱IAS 39. AG30-33。當嵌入式衍生工具的經濟特性及風險與主契約有密切關聯時,將被視為主契約的一部分。
非緊密關係的嵌入式衍生工具最常見的例子之一就是可轉債合約中的權益轉換選擇權;從債權人的立場來看,此金融工具包含應收債權及可分離的權益轉換選擇權的嵌入式衍生工具;從發行者的立場來看,權益轉換的選擇權可能符合IAS32 對權益的定義而被視為複合金融工具,需要採用IAS32.16 固定對固定(fixed-for fixed)的測試;若不符合該條規定時,將被視為發行人的嵌入式衍生工具負債。(本文作者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推動IFRS小組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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