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

會計師寰宇觀點

與大眾分享關於美, 中, 台, 港之會計, 稅務及財務相關訊息.

Wednesday, April 20, 2011

陸資企業申報台灣所得稅 4大須知




中國時報 2011.04.16
【A09版+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新聞摘要:

1. 陸資企業今年在台申報所得稅時,其中薪資費用認列上,公司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費用

2. 勞委會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雖然在台灣有提供勞務,但並非台灣營利事業的員工,因此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3. 大陸地區人民的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方法以及課稅方式如下:

 (1) 停留90天以下,其自台灣境外雇主所取得的勞務報並非台灣地區來源所得
 (2) 停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時,如有自台灣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納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3) 停留滿183天以上者,比照台灣地區人民於每年5月辦理上1年度綜所稅申報,但只需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課稅。
 (4) 停留超過300天時,由於幾乎一整年都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因此在台灣境內和境外各地所支領之報酬,都應當全部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閱讀完整新聞.....)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