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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pril 20, 2011
陸資企業申報台灣所得稅 4大須知
中國時報 2011.04.16
【A09版+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新聞摘要:
1. 陸資企業今年在台申報所得稅時,其中薪資費用認列上,公司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費用。
2. 勞委會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雖然在台灣有提供勞務,但並非台灣營利事業的員工,因此直接給付給大陸地區人民的報酬,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3. 大陸地區人民的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方法以及課稅方式如下:
(1) 停留90天以下,其自台灣境外雇主所取得的勞務報酬並非台灣地區來源所得。
(2) 停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時,如有自台灣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納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3) 停留滿183天以上者,比照台灣地區人民於每年5月辦理上1年度綜所稅申報,但只需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課稅。
(4) 停留超過300天時,由於幾乎一整年都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因此在台灣境內和境外各地所支領之報酬,都應當全部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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